2020年3月起的税务优惠新政!

2020-03-16

  受疫情影响,近日又有众多社保新规发布,涉及中小微企业、个体户等。已经到3月了,今天把所有政策整理出来送给大家,这些和工作息息相关,会计必须要马上学习!

先看重点:


1、税务刚刚通知,3月征期延长一周!

2、2月份已缴纳的社保费将批量发起退费,无需企业再提交申请或报送相关材料!
3、3月1日至5月底,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%降至1%!个体户也要减免社保!
4、中小微企业判定标准来了!
5、取消进项发票360天认证抵扣期限!17年以后专票超期也可抵扣;



一、刚刚定了!3月份纳税申报期延长至3月23日

 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,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;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,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,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。

二、2月份已缴纳的社保费将批量发起退费,无需企业再提交申请或报送相关材料!

  近日,国家针对中小微企业提出了阶段性免征中小微企业的养老、失业、工伤保险单位缴费(除湖北省外,大型企业减半征收)。针对企业关心的2月份已缴纳社保费款处理问题,有关部门已经共同提出了处理意见:对适用免征政策的费款,将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,无需企业再提交申请或报送相关材料;对适用减半征收政策的费款,优先办理退费,如果企业愿意用来冲抵后期缴费,也将通过优化流程便捷实现。受疫情影响,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,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,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,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。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,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。

三、3月1日至5月底,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从3%降至1%,湖北地区免征小规模3个月增值税!

     2月25日,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,部署对个体户加大扶持,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。会议确定:自3月1日至5月底,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,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%降至1%。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发放低息贷款,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。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,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。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、生活服务,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,免征增值税。

四、取消认证期限!17年以后专票超期也可抵扣!

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、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,取消认证确认、稽核比对、申报抵扣的期限。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,应当通过本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)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。


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,超过认证确认、稽核比对、申报抵扣期限,但符合规定条件的,仍可按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》(2011年第50号,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、2018年第31号修改)、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2011年第78号,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)规定,继续抵扣进项税额。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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